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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湾国际东兴物业公司的丑恶嘴脸,强占公共停车位收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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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湾国际东兴物业公司的丑恶嘴脸,强占公共停车位收租金200元/月,大家顶起来!
蓝湾国际东兴物业公司的丑恶嘴脸,强占公共停车位收租金200元/月,大家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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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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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蓝湾国际A区开发商与物业的一些感受,其它小区也许有类似问题,顶起来!详情见:
http://www.mala.cn/thread-2162781-1-1.html
蓝湾国际物业公司有权处置露天车位吗?业主是否有权免费使用?详情见巴中麻辣论坛:
http://www.mala.cn/thread-2165133-1-1.html
解读《物权法》:小区车位归属如何确定?详情见
http://www.mala.cn/thread-2165130-1-1.html
蓝湾国际下属的东兴物业公司!详情见:
http://www.mala.cn/thread-2166178-1-1.html
请相关部门回复:蓝湾国际小区露天公共场地停车位收费200元/月!合理吗?详情见:
http://www.mala.cn/thread-2161332-1-1.html
大家团结起来。不能让保安嚣张的牛B样,好像小区就是他们的一样。我们业主自己的地盘,我们要自己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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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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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蓝湾国际A区的业主,我就小区开发商及物业谈谈我的看法:
1、物业服务,我今年装房子,需要用外墙砖。其实也没有想过要白要,只是希望能按市场价买,你们猜我从物业买的外墙砖(每片大约6*15厘米这种规格)是多少钱吗?1元一片。市场价大约是3毛。钱也只是花了几十块,但心里感觉不爽。
2、装修时移可视门铃的位置,我才进场装时,保安就进来说如果要移动可视门铃就必须要他们来做,怕其它工人不懂把钱接错了,会烧了整个系统。这话我信,我也是找保安来改动的。可是价格也太高了,300元。我只是移动不到一米的位置,工时不到一小时。你说这300元的收费是咋算出来的。不外呼材料加工时嘛。材料要不了10块钱的线。唉!
3、关于装修过程中发现下水漏,外窗漏雨。我是夏天装的,我楼上的先装。我刚进场就发现楼上的下水弯管漏,我才装不到三天,楼下又来找我,说下水弯管漏。下水弯管漏是我们小区的共同问题。到物业去反应,物业就用本子给你把问题记好。我多次问,就是答复说“我们已与施工队联系了,他们要来人修”。我那个心情呀,最后等一周才来人。再说外窗漏雨那就更恼火。
4、车位问题。如果说前几个问题是一时的,影响是短期的,我们业主可以让。那么车位大家千万要团结,要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你想一个车位一月200元,一年就有2000多。你买个车(我现在没有车,但我想5年内我们小区有车的业主会有一半)一年小区的停车费也太高了。就租车位这个“租”合法性我表示质疑。
第一,《物权法》好像就明确规定了那些东西的权益归业主,其中占用公共绿道路,就是露天的停车位是算在公摊里的,是无条件归业主所有。归业主所有的东西怎么业主还要租?
第二,开发商肯定要说依合同怎么样的话,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买卖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我现在没有看。但就真的是约定为露天停车位归开发商所有也不重要。《合同法》上明确规定,如果合同条文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那么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无效。大家不要认为签了字的合同就一定有效,要看合同本身有没有问题。还要看执行合同的时机,比如大家的合同上都写有开发商必须要按时交房,可时蓝湾国际A区并没有按时交房,开发商赔钱了吗?我们被原谅了。
第三,如果开发商说公摊里没有包含露天停车位,首先开发商要证蓝湾A区普房14%,电梯16%的这么高的公摊率是怎么出来的?说得直接一点就是蓝湾A区普房100平米里有12点几的公摊,电梯还要高一个多平方。大家想想你所承拉的十几个平方在哪里?公摊部分的价值每户不低于2万。
5关于楼房侧面的广告权归属问题,用《合同法》中,“如果合同条文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那么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无效。”的原则解决。因为《物权法》中明确规定房屋外立面归全体业主所有。我现在呼吁大家强烈要求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现在这两家公司其实是一家人)返还挂广告牌的收益。
6,要求白天时间段应该打开小区后门。免得大家手里提着菜,绕着小区走一圈。晚上锁上确实更安全。
7关于物业公司及物业人员与业主的关系。首先,我也是一个打工的,我听到老板动不动说要妙了谁时,心里很不好受。但从法律以及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物业公司是我们所有业主花钱请来帮我们维护公共清洁卫生的。对于目前的物业公司及个别(注意不是全部,有几个兄弟还不错)从业人员不满意,感觉这个小区是他们家的,牛B得不得行。
以上只是我个人感受,回顾了一遍文字,感觉没有漫骂,也没有人身攻击。希望大家理性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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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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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物业公司有权处置露天车位吗?如果露天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是否有权免费使用?
答:通常,露天车位是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建设的,物业公司负有对其进行管理的义务,可以将其划位管理、出租,但不能出售。有些物业公司与业主变相签订合同约定租赁的期限为70 年,这样的租赁合同是部分无效的,因为根据《合同法》,最长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露天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是否有权免费使用?这主要看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约定。如果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不收租金,则业主在缴纳了车位的物业服务费后无需交纳。但如果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对此未作约定,在车位配比不足的情况下,
为了合理分配资源,物业公司或者业委会可以通过有偿使用的形式将车位出租。业主对公共车位的共有权,不一定体现为占用某一个车位,也可以体现在对公共车位经营收益的分配上。使用公共车位的业主相对于其他业主来说多占用了公共资源,按理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出租车位所得收益应按约定分配或依法纳入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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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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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蓝湾国际小区露天公共场地停车位收费200元/月,价格高不说,他们有权收费吗?大家一起谈谈看法。上次遇到一个比较强势的业主,他说我们买房时,公摊面积就把那些公共区域算进去了,属于我们业主共同所有,停车费是不能收的,如果说适当收点管理费,比如30,50元的,还能说过去。要是收200元/月,这钱谁拿去了,钱用于什么了?是我们自己的地盘难道还要把钱给别人?物业公司是什么性质,房子小区是我们业主的,他们只不过是我们请来的保安,职员,帮我们看好,管好我们的家园。难道这个公共场地归物业所有,他们没有那样的权力。所以我也认为很不合理啊?大家认为呢?我主要是也不太懂,所以回复时大家请不要骂,说出自己的观点就行了,在此谢谢。
下面是在网上找来的一篇文章,好像还很能说明问题。
这段时间关于“小区车位属于谁”的问题,争议甚多。有说属于开发商的,也有说属于物业公司的;而也有说属于业主的。
车位分3种,一是附属于楼盘的,这一类车位的产权,属业主无疑;第二类是地下车库的车位,第三类是小区干道的车位。业主们根据经验预测:后两类车位,开发商不会放手,会做足文章再赚一笔。他们估计,后两类车位,将被标价出售出租。
业主既然出钱买下了全部楼盘,那么,小区内所有附属设施——会所、球场、车库、道路等,都归业主所有。开发商要做的,就是把这些设施完好地交给业主。几轮谈判过后,开发商终于对此表示认同,并很有风度地把全部物产移交给了我们。
现在,地下车库近40个车位和干道上近200个车位,已经明确归全体业主所有。
小区车位归业主所有,不仅合理,而且合法。现在有些开发商把小区车位捏在自己手里,对外高价租售,这种做法我们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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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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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主及所有业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区绿化、景观、道路以及旁边规划的露天停车位理所应当为全体业主所有!
建议及早成立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商量具体事宜,监督物业管理!
必要时,驱逐不良物管公司也何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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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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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怎么成立业主委员会?
具体步骤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2.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参考物业管理法律
http://www.gywygl.com/54/9733.html
3.筹备组开始工作,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业主大会应当在筹备组30日内召开,开会应当邀请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4.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确认。
5.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
6.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如果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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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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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2年。
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手把手教您成立社区业主委员会
写在前面:本文从解读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规定、介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步骤、成立业主委员会需注意的策略等几个方面手把手教您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提供了笔者写的几个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文书供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参考,由于本文较长,笔者想不出能够全文刊登的报纸,故发在网上,欢迎平面媒体根据自己报社掌握的尺度进行转载,同时更欢迎关心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网友在自己小区的论坛上进行转载。
手把手教您成立业主委员会
很多业主反映想成立业主委员会难,这里有个别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问题,也有业主没有掌握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方法问题,现在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公布了,为成立业主委员会铺平了道路,业主只要学会如何运用这个法律武器,掌握正确方法,9月1日以后,业主要想成立业主委员会其实并不难。
不要把自己的武器送给对方
成立业主委员会和成立公司一样,首先要了解政府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要求和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评论法律和政府规定是否合理合法,不是我们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时要做的事,否定法律和政府规定或自己给自己加紧箍咒、自己把成立业主委员会复杂化或想得神乎其神,不仅与事无补,反而等于缴械投降,甚至是自己把手中的武器送给了对方。
成立业主委员会规定的五项解读
今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有五个方面,现笔者逐一加以解读:
一.业主大会的成立
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解读: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具体到北京,目前要接受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指导不等于领导,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应通知区、县小区办,请求他们派人指导,如果他们不指导,则属于区、县小区办不作为,并不影响业主自行成立业主大会。
北京对区、县小区办规定的这方面的工作时限可参照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516号文的规定:“拥有10%以上业权的产权人(代表)书面申请自行组建管委会的,各小区办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符合组建条件的书面答复。”
而一个物业小区是否符合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北京可参照以下两项规定:
京政办发〔2001〕91号文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
京国土房管物[2002]316号文规定:“对于整体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在组建管委会时、凡已入住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符合《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1号)管委会的条件,应一并选举产生管委会,不再分次选举。对于住宅小区尚未入住、投入使用的部分,管委会应给未入住区域的业主预留产权人代表份额和管委会委员席位。”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解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首先要确定自己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北京可参照京房地物字【1998】308号文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相对封闭,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相对集中,能独立使用为条件,但一个区域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掌握在20万平方米以下。”
三.业主大会投票权确立
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解读: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权由地方政府制定,以后业主大会投票权由业主大会自行约定。
北京的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权可参照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文:“产权人投票实行住宅房屋每一单元房一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一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一产权证一票。”和京国土房管物[2002]316号文:“在已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尚未售完之前,其住宅所拥有的产权份额超过全部住宅物业20%的、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时,其投票权及实际投票额按20%的份额计算,超过部分不再予以计算。”的规定加以确定。
四、业主大会的开会要求和表决方式
规定:
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6.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解读:业主大会开会要提前15天以上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相关的居委会,业主大会不一定要采用开会形式进行,业主大会作出一般决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1/4以上即可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条例没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要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也没有要求一定要用“赞成票”的方式通过决议,因此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不是特别难。
北京的业主目前可以参考京房地物字【1998】308号文的规定,通过公告方式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采取通过公告方式选举产生的,应依照下列规定: l.筹备组在广告栏、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告管委会章程和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和选举办法,同时书面送达全体产权人上述材料;2.在选举办法规定的时间内,筹备组未收到占总票数50%以上的反对票,即可向各区县小区办进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
五.业主委员会备案
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解读:业主委员会成立不用再经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之后在30日内向区、县小区办备案即可。备案制和审批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备案制下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成立程序不违反法律限制即可备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行为由业主负责;审批制下成立业主委员会要符合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负行政管理责任。
目前北京市尚无备案的要求,但过去的一些规定可做参考:
(1)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可参考京政办发〔2001〕91号文“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名至十五名委员单数组成。”和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文“管委会主任必须是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的规定。
(2)提交小区办备案材料可参考京房地物字【1998】308号文的要求:“1.管委会成立的正式名称;2.物业管理区域;3.房屋产权状况;4.管委会办公场所;5.管委会选举产生的简要过程,应包括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产生办法、计票方法、选举程序等内容。”
(3)业主委员会成立在区、县小区办完成备案的时间,参考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文规定,从报送材料起应不超过10天。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八个步骤
了解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规定后,就要按规定进行具体操作了。
第一步,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步,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第三步,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第四步,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第五步,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六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付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第七步,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第八步,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他们尽快发出。
成立业主委员会需注意的策略
1.不要整天把维权挂在嘴边
维权不是一定要挂在嘴边才能维的,如果你整天喊维权,无形当中,还没干事先为自己树立了敌人,一些业主不喜欢研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方法,却喜欢说官商勾结,无形当中又为成立业主委员会多设立了一个障碍。
其实真正官商勾结的贪官更重视自己头上的乌纱帽,没了乌纱帽,官商勾结少了“官”字,也就勾结不起来了。
所以笔者建议业主要想成立业主委员会,应该宣传的是提高小区的物业管理质量,搞好小区建设,现在很多物业公司明白业主委员会成立是阻挡不了的,早晚饭碗还要靠业主委员会给,他们并不愿和业主作对,因此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应想办法打消物业公司的顾虑,使物业公司看到今后和业主委员会的合作希望,扫清了物业公司的障碍,就等于扫清了房地产商的障碍,这时即使官商勾结对业主委员会成立也没什么影响,而且成立业主委员会所需的材料和费用,物业公司都会提供。
业主还应学会官民“勾结”,更多的“官”是想做些事的,哪怕他仅仅是为了自己的仕途,因此业主应经常宣传成立业主委员会可以给小区带来的稳定,让“官”看到的是成立业主委员会能给他带来的业绩,而不是“麻烦”。
以维权为口号,虽然能激发业主参与,但一有风吹草动,前期工作就会半途而废,明哲保身的传统使有家有业的大多数业主更在意自己的安全。少说维权,业主敢于参加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才会长久。
2.要会发动群众、要有贡献精神
成立业主委员会,最好别没干事先集资,这样很容易把其它业主吓跑。
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骨干份子,如果不能取得物业公司的支持,要能先做出些牺牲,不仅要搭时间,还要肯自己掏腰包垫付一些费用,当然复印材料什么的如能想办法利用些社会资源更好,垫付的费用自己记笔帐,留着发票,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早晚有物业公司主动愿为您报销。
向每户发成立业主大会文件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如果您有能力动员物业公司的门口服务员或那些晨练的大爷大妈帮您忙,您就有福了。
3.“阎王好见、小鬼难缠”
中国的百姓怕见官,更怕热脸贴上个冷屁股。其实这个传统观念应该改一改,业主如果没有交过所得税,起码也交过印花税、契税,政府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靠人民缴纳的税金养活,他们有什么可怕的呢?再遇到冷屁股狠狠踢它几脚就是了。
业主反映递送文件,小区办人员不肯签字,下次再遇到这种情况,您就告诉他:“您不签我就找你们局长签。”他如果真的还不签,您就真找他们局长签,保证最后您送的文件能有人签收。
业主反映有的区小区办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先要递交很多小区物业方面的材料,再遇到这种情况,即使您在的小区的物业公司不肯提供,您也用不着犯愁。您就让小区办把要求给您写下来,然后拿着小区办写的要求,到市房地局的各个相关处室敲门,行使您的知情权,没有结果就不走,迫使市房地局的这些处室找局长禁止区小区办的工作人员瞎要材料。
小区办不给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口说无凭,没有文字回复只当他们没说,您就照常进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如果有文字答复,看看合理不合理,如果违法行政,直接找市小区办,市小区办不解决,直接在市房地局每月局长接待日找局长,每月如果真有十个小区业主坐在局长办公室不走,那些违法行政的人自己就会主动找上门。记着每次往上找,一定要有文字材料,让领导“批复”,如果仅是说说而已,有些人可能会“健忘”,有可能是说了白说。
附: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文书参考
1.选票设计
以下是笔者根据所在小区设计使用过的选票改写,仅供参考:
亲爱的业主:您好!
现将XX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和资料发给您,如果您反对其中任何人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请在其名字后面画×,您也可以提出您建议的候选人,然后将您的选票在月日之前投入XX小区选票箱,根据X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第X条规定,如果您未投反对票将视同您赞成这些候选人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请您珍惜自己的权利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谢谢!
____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____年__月__日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姓名
业权单位
姓名
业权单位
我提议__号楼座室先生/女士担任管委会委员
____小区____号楼门室
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注:如果您的产权超过一套房子,请将全部房号在选票上注明,无房号或无签名的选票将视为无效。
2.收条设计
以下是笔者根据所在小区设计使用过的收条改写,仅供参考:
收条
本人/本人代表产权人收到业主大会筹备组送来的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成立业主大会的通知。
____小区____号楼__门_____室
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3.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北京市房地局有管委会章程的示范文本,可以参考。
为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变得可行,笔者建议业主在起草自己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时写明业主委员会用收集反对票方法进行选举,并注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业主未投反对票将视同其赞成候选人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4.备案申请书
以下是笔者根据1998年为自己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报批所写的申请函改写,仅供参考:
北京市____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
____小区共有____套房屋,根据___套房屋的业主的要求,在业主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组建了____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筹备组,并于____年__月__日正式开始工作。
____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筹备组在业主自愿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的基础上于____年__月__日将选票、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业主大会成立日期的通知及参选人资料进行逐户派发,成功地派发给了____套房屋的业主,并告知了居委会。
____小区业主大会工作筹备组于____年__月__日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监督的情况下进行了验票工作,收到选举文件的业主在选举规定的时间内(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未收到50%对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反对票,X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获得通过,同时____、____、……先生/女士未收到50%反对票,当选为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请求了区(县)小区办进行指导,所有程序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由X名委员组成,经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付主任__名。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特此备案。
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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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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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物业,这个物业公司肯定是个短命的物业公司,这个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时候,就是他们下台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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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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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湾国际东兴物业公司的丑恶嘴脸,强占公共停车位收租金200元/月,大家顶起来!
对蓝湾国际A区开发商与物业的一些感受,其它小区也许有类似问题,顶起来!详情见:
http://www.mala.cn/thread-2162781-1-1.html
蓝湾国际物业公司有权处置露天车位吗?业主是否有权免费使用?详情见巴中麻辣论坛:
http://www.mala.cn/thread-2165133-1-1.html
解读《物权法》:小区车位归属如何确定?详情见
http://www.mala.cn/thread-2165130-1-1.html
蓝湾国际下属的东兴物业公司!详情见:
http://www.mala.cn/thread-2166178-1-1.html
请相关部门回复:蓝湾国际小区露天公共场地停车位收费200元/月!合理吗?详情见:
http://www.mala.cn/thread-2161332-1-1.html
大家团结起来。不能让保安嚣张的牛B样,好像小区就是他们的一样。我们业主自己的地盘,我们要自己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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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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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地盘我做主,我是业主,小区的物业保安去留我决定。详见:
http://www.mala.cn/thread-2168616-1-1.html
支持的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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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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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物业,这个物业公司肯定是个短命的物业公司,这个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时候,就是他们下台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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