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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下作者“杜冲” 看前还真以为是北大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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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5702kxx19jviaii8faax.jpg
  • 真实姓名:
    杜冲
  • 所属行业:
    行政法制机构
  • 擅长领域:
    行政法学;婚姻、家庭法;
  • 单位名称: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个人简介:杜冲,现任四川省西充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信访办主任,西充县人民政府公职律师,曾任西充县司法局副局长兼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和西充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等。四川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擅长民商法和行政法领域,亲历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多年,精通两类征收补偿的法律政策和协商技巧,代表县政府参加过数十件大案要案的诉讼代理,主持过西充县政府数十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成功调处过数十件信访纠纷。在《中国人大年鉴》、《中国法院网》、《中国民商法律网》、《北大法律信息网》发表过多篇理论与实务文章。


咋一看此人的文章,还以为是北大法律系的高才,必然有高明之论,仔细一看原来还是土生土长的我大芍国的人,在所谓的北大法律信息网上转载了一片文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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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还专门标明了,只代表你杜冲的观点·····不是我们北大法律的观点呵呵呵


此律师的作品,都是站在一家公司一个何老板的那边的,他还有一篇文章
行政行为对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影响辨析
大家看看此人的嘴脸,为了几个昧心钱代理费,连四川省高院的判决都要否定?       我大芍国难得一见的人才!!!全省法官专业水平都不如你,因为但凡判何传强输,你都要说人家判的不对!!!给你钱就是判对了的!!!这就是———西充著名大律师杜冲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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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哈……是你自己SB,理解错了,还好意思说,真是无语。
兄弟,地球不适合你,你还是回火星吧。
 楼主| 发表于 2017-3-27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穿个马甲就以为自己是清华,呵呵

发表于 2017-3-27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没看清楚瞎BB,不以为耻,还反以为荣,这么大把年纪了,真JB不要B脸,恶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7 14:03
杜冲请你出据2014年12月l5日市运管局为何传强出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这份决定书是不是你伪造的.这个问题要你弄清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7 14:08
杜冲昨天在南充麻辣社区发表的报到,你是不是西充政府法制办的那个杜冲.请你马上答复.不然我们要向西充政府投诉,向西充法院起诉,向公安局报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7 14:14
王老板你出点钱叫人把他给咔嚓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7 14:16
杜冲你好胆大.市运管局于2014年12仕女孩们是说月15日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你可以伪造.伍明与何传强的<<投资协议>>是你审批.难怪你今站出来帮何传强批驳中院判决不对狗胆a
包天

发表于 2017-3-27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杜冲还不错,听说他辞官当律师了,今后大家就找他,准没问题。

发表于 2017-3-27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明发的人是署名川东北的人,怎么会是杜冲?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7 14:33
杜冲在当法制办主任之时在审理何传强的土地争议案中,故意不交出西充县政府的拆销土地批文,打假官司,演双环,让高院法官吃好处,使起何传強以高院的32l号判决迎得。让西充国土每亩1万元就落入利益集团,这样的事万万下得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7 14:54
原来是这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7 15:26
肚冲,律师就是掮客,吃了原告吃被告。
发表于 2017-3-27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3-27 14:03
杜冲请你出据2014年12月l5日市运管局为何传强出的这份决定书是不是你伪造的.这个问题要你弄清楚.

你可以拿出来晒晒,免得大家污蔑你!

发表于 2017-3-27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呵
发表于 2017-3-27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执行申请(第二次)
    人:西充县实验驾校
   法定代表人:王锡连,男,校长.
   被执行人: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曾颖,男,局长.
   被执行人: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文琴,女,经理.
   申请目的: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2016年12月27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行终22号行政判决书。
        2、因嘉陵区法院正在执行(2015)嘉行初字第4号判决、南充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行终字第129号判决等案件,如你院工作繁忙可将(2016)川13行终22号行政判决案指定并移送嘉陵区法院一并执行。            
             3、返还垫付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7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行终22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不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经我校多次催促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而且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仍在西充境内违法招生、培训、收费,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你院至今没有回复的执行进展情况。目前,两被执行人逍遥法外,还反而在麻辣空间等网络上评价、质疑、诋毁你院的(2016)川13行终22号行政判决,称其在多扶有训练场,置你院的生效判决而不顾,仍然非法经营, 判决如同一张废纸,没有公信力、既定力,而且损害法律和你院的权威、尊严。故再次申请你院对(2016)川13行终22号行政判决的执行,强制二被执行人停止一切违法经营活动,同时责令被执行人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立即撤销“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批复”的所有条款,否则对第一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94条、96条给予严重处罚。
现申请人依《行政诉讼法》第94、96条规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希你院尽快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制止两被告的违法行政和违法经营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西充县实验驾校
                           0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发表于 2017-3-27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充县实验驾校
关于对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复函内容的
批 驳
  被批驳单位: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
    事由: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曾颖)与奸商勾结、牟取暴利,于2013 年11月14日违法给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批复南市运管函 ( 2013)135 号”文件,将注册在嘉陵区的、经营范围为大型货车、小型汽车(B2、C1、C2)、招生培训区域为市辖三区的、不能超出道路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的驾校批准其到多扶异地招生、培训、收费,至今非法收入达7个亿。2015年8月6日,原告西充实验驾校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贵局南市运管函 ( 2013)135 号文件违法并依法撤销该文件,顺庆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2015)顺庆行初字第120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贵局于2013 年11月14 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 号 《关于对南充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一审判决后,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中,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2016)193 号通知,自行废止了(2013) 135 号批复中的第三、四项。此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仍作出(2016)川13 行终22 号行政判决,判决: 一、撤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 顺庆行初字第120 号行政判决;二、确认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 号《关于对川东北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违法。2017年1月3日西充县实验驾校向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为拖延对判决的执行,寻找借口,以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作为其挡箭牌,于2017 年3 月16 日向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去函,即《关于请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作出法律解读的函》,请求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作出法律解读。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不知天高地厚、自作聪明地作出了错误解读,不但将解读送达给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份,还得意忘形送达给我西充县实验驾校一份。现西充县实验驾校对此错误解读批驳如下:
  一、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本身是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法律法规及判决书的内容是能够解读的,无须请求一个中介律师事务所对判决作出解读。否则,该行政执法部门及第一责任人就是在违法行政、违法执法,那么该行政执法部门及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究的法律责任。而且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此前一系列违法行为作出前为什么不请求解读一下再作出行政行为呢!反而对终审判决请求解读?这不是本末倒置了吗?(该请示的不请示,不该请示的却请示,反被他人取笑)。
    二、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唱双簧的行为,实在可笑。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如对法律或判决书内容不理解,应该是请求其上级部门或发文单位作出解释,而不是请求一个第三者作出解释,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连这一点常识都没有,可见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第一责任人的带领下违法之甚、违法多年。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是一中介组织,不是人大、法院等立法、司法部门,也不是发文单位,有何主体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妄加评论。
    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已经确认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 号《关于对川东北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违法,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自始就违法,没有执行的不再执行,正在执行的停止执行。故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西充境内违法招生、培训、收费等一切违法经营活动必须停止。
四、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因为这一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的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后,已于2016年12月28日向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了《司法建议书》,主要内容为“因[2013]135号批复第二条所涉准予川东北公司将在市辖三区招收的大型货车学员送到西充多扶训练场进行培训,亦违反了当时驾培机构不得异地培训的相关规定,特建议你局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请求将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及时回复我院”。这很明显,作出判决的主体单位已对判决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并指明了履行判决的方向。难道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及第一责任人真是糊涂蛋吗?这还需要请求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作出解读吗?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在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8日作出司法建议后,还有必要在2017年3月17日作出解读吗?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岂不是自视清高、越俎代庖了吧!
  五、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的解读认为“(2013)135 号批复现有条款(即第一、二、五条) 仍然存在。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西充多扶训练场地仍然系该公司的训练场地”,这一错误解读说明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不知道驾培机构只能在核定的区域内经营核定的车型,不能超出道路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到异地招生、培训、收费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等规定,即《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2009年236号令)、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第 10 号)、两项国家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 434第四条“场地规模条件”、《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 433 第十条教练场地要求”等相关规定。同时,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川13 行终22 号行政判决已确认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 号《关于对川东北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违法,意即整个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违法,其中的第二条,中级人民法院以《司法建议书》说明第二条“亦违反了当时驾培机构不得异地培训的相关规定,特建议你局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而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还在信口雌黄,错误解读为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西充多扶训练场地仍然系该公司的训练场地”,请问: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多扶有一寸土地吗?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有跨区域异地招生、培训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吗?等等!
   综上:(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法律组织,应该知道生效判决及强制执行的法律意义,应该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行为为准,不要妄加评论干扰司法行为,不要助纣为虐,好自为之!     
                           西充县实验驾校   王锡连
                         0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7 20:55
王锡连见人就咬,怎么会有这种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7 21:57
利益集团一伙一匪徒都该一遭天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7 22:05
杜冲身为西充人大官员,2014年12月15日市运管局给何传强的<<交通行政许可书>>从何而来。是不是你给他制造的。请你出示,不然我校找你撕皮。人民的大米把你喂占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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