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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教育部明确:如有矛盾可变更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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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9 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28日,《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外公布。《意见》坚定支持导师按照规章制度严格博士生学业管理,对于未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出现严重问题的导师,培养单位应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退出导师岗位等措施;对于师生出现矛盾或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培养单位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权益的原则及时给予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相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放了博士生导师评审权,博士生导师队伍增长迅速,截至2019年,我国博士生导师达11.5万人,其中50岁以下的占46.7%,导师队伍年轻化趋势明显。博士生导师一般为教授,但近年来部分培养单位扩大了遴选范围,一部分副教授和讲师也可以招收培养博士生。博士生导师队伍逐步壮大,加强岗位管理面临新形势。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潜心读书学习、了解学术前沿、掌握科研方法、强化实践训练,加强科研诚信引导和学术规范训练,掌握学生参与学术活动和撰写学位论文情况,增强研究生知识产权意识和原始创新意识,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不安排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关注研究生个体成长和思想状况,与研究生思政工作和管理人员密切协作,共同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

文件还指出,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分流退出;探索建立学术学位论文校际馆际共享机制;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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