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状 原告:刘刚,性别:男,1973年10 月 23 日出生,民族:汉。职业:无,家庭住址:四川省岳池县环城东路76号2栋1单元704.身份证号:5129231973102315XX
被告:蒋芝碧,性别:女,1979年 1 月20日出生,民族:汉。职业:无,家庭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龙孔镇柏林湾村7组。身份证号:512923197901203305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刘蕊绮由原告抚养。 3、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诉讼事实和理由: 一.婚姻无感情基础 原被告属于再婚组合家庭。婚前,被告在广东打工,2011年7月23日经人介绍与原告在网上认识,之后偶尔在网上聊聊天,8月20日,在双方没有正式见面的情况下,被告直接从广东回到岳池住进了原告家中。 原告在无奈之下,帮被告找了一份工作在岳池县宏达电器服务部做了六个月的文员。就是接听电话以及电脑操作,因为被告不懂电脑,涉及到电脑部份的活,全部由原告每天下午三点去完成。 在此期间,被告对原告及原告的父母等,态度都不错。于是在相处不到三个月的2011年11月18日通知了双方的亲友,举办了酒席。在同年的12月28日到岳池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但是被告之此之后性情大变。不但变着法子骗钱,还逼迫原告把银行卡全部交给被告,被告乘机转走原告卡上的所有钱,由其掌控,连小孩生病,也不给钱。从2011年9月开始,到2013年4月止,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手以各种名义开支近八万元。 二、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 自从领了结婚证之后,被告就开始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原告本身就是在网上用易经预测赚钱,被告就罗织种种莫须有的罪名加到原告头上,说原告成天在网上包二奶,耍情人等等,不准原告接触网络。后发展到五天一大吵,七天一小吵,刚开始的时候,长辈还出面调解,给被告解释说原告二十四小时都没有出门,哪来二奶。被告多次承认错误,却不改,仍以原告包二奶为由,达到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的地步,并且还在网上到处发邮件说原告的坏话。 三、不允许原告对前孩子尽义务。 2013年2月1日下午十四时许(春节前)原告前妻从广东带着小孩(十岁)回家探亲,被告开始无理取闹,骂原告与前妻藕断丝连,而且在不到二十个小时之内(2月2日早上),就通知其亲友找上原告家门来大吵大闹,我还是耐着性子给其讲道理:小孩在当初离婚时是判决给原告的,前妻自愿带养五年,小孩春节回家我应该尽义务的。被告不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而且在孩子回到广东后,与我上网聊天,被告也不依不饶的吵打。 四、对现育孩子不尽抚养义务。 在为人母亲方面,被告是欠缺,严重不负责任。小孩于2012年8月25日出生,四十天内,被告仅仅晚上与小孩睡在一起,其它什么也不管。白天则完全是原告照料(无奶吃,吃的奶粉),小孩三个月大的时候,被告就借口赚钱,要去打工,以此逃避带小孩,其在某游戏厅上了一个月班,上一天休息二天,可以说同样有时间带小孩,但是实质,整整一个月时间,被告带小孩的时间,不超过四十个小时。更于12月小孩肚子痛,原告怎么哄小孩都无效的情况下,被告不但不帮忙哄小孩,反而说风凉话挖苦原告,因此双方爆发第二次打架。被告以此为由,于2013年3月12日开始,美其名曰找工作,继续逃避带小孩的责任。每天早上六点出门,晚上九十点(偶尔甚至有十一点过)回家,5月底达到10多天也不回家,原告也不知其去向。小孩出生一百八十天内,被告没有给小孩购买一分钱的东西,借口是要被原告骂。但是,却为自己购买了多套衣服。至今为止,被告不清楚小孩生活规律(每天吃几顿饭,饭量大小,睡眠时间等)。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原告于5月10日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提出给三个月考虑时间。在此三个月之内,原被告各自过各自的生活,互不干涉,被告每月给小孩生活费五百元。被告同意了这几个条件,但被告在三个月内不管不问家中事,还是常外出。三月内(5、6、7)共给了三百元小孩生活费。2013年7月21日晚上10时许,原告正在哄小孩睡觉,被告又以原告包二奶且二奶寄来礼品为名,冲进房来开始殴打原告,把小孩吓得掉到床下。更让人无法忍受的是,在原告去地上抱小孩时,被告便乘机用板凳毒打原告头部,造成原告身体大面积受伤,头晕耳鸣。更可恨的是,被告还恶人先告状拨打了110。 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为了双方能更好地生活,同时双方的婚姻又无感情基础,已确属感情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特诉讼离婚。请求法院判决; 1、小孩跟原告生活(原告抚养小孩的经济、文化、住宿等条件比被告优厚)。被告支付小孩生活费每月五百元。(每月的1——5日前交到原告手中或银行帐号上)。 2、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被告可探望原告抚养的孩子(每月探望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原告,原告保证被告每月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3、如被告不愿支付小孩的生活费,可放弃探望女儿权利。 4、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也无共同财产分割。任何一方如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此致 岳池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刚 2013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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