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安岳:特殊交通事故--情女死情男伤打工仔被判刑赔钱大呼冤枉
核心提示:2015年9月25日一起特殊交通事故在安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4年9月30日23时,天刚下过小雨,离异女李-冰与离异男李X兵(化名)在进入安岳县城C319线2563KM处吵架嬉闹。随后身穿裙子的女子趴在车道上寻死,男友在其身边不报警不拖开。从成都打工开车回家准备与父母儿女团聚共度国庆佳节的熊勇“因观察不足,临危处置不力”将李男撞飞又从李女身上压过,造成一死一伤。交警认定熊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二李承担次要责任。因太平洋保险公司未按照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履行对死者亲属的赔偿金,导致投保人熊勇自己全部赔偿了伤者住院治疗费后被判刑八个月大呼冤枉 。熊勇的委托代理人 胡代国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130条、131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等规定,本案是二李违法在先、熊勇违法在后,三人分别违法引发的典型混合过错责任交通事故。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代 理 词 2015年9月25日
尊敬的安岳县人民法院法官:
本人依法接受熊勇的委托,现在就熊勇与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院裁决时参考:
一、原告在诉状中所称2014年9月30日23时,熊勇驾驶川M8809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成都往安岳县城方向行驶,当日23时许,行至C319线2563KM+600米处时,因观察不足,临危处置不力,与站立于其行驶方向行车道内的人李X兵相碰撞后,又从卧于行车道内的人李-冰身上压过,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是事实。但是,本代理人认为,原告诉状上认定是熊勇车致李X冰死亡是认定事实不清。一是根据交警认定书上所载明的客观事实:事故发生时间是当晚23时后;二是事故发生前天刚刚下过小雨;三是事故发生段为斜坡道;四是事故发生路段两边均有夜间生产经营门市,加之入县城口路段过往车辆频繁灯光闪烁;五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特别原因,那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前一刻,公路附近的经商人听见一男一女在斜坡道末成都至安岳方向C319线2563KM+600M段的公路车行道上吵架,吵了一阵就不见动静了。随后就发生了如交警认定书上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和120救护人员到场时,发现死者李- 冰穿着裙子,身体姿势是平行于车道趴在公路上;六是是什么原因导致李-冰非要趴在车行道上自寻死路?也就是说李-冰是否是被男友李X兵打伤后倒在车行道上嫁祸于过路车辆还是李-冰自己因什么原因想不开非要趴在车行道寻死;七是明知李-冰趴在公路是自杀等死有生命危险的违法行为,作为李-冰的男朋友为什么李x 兵既不报警、又不设立警示标志,也不及时将李-冰拖离危险车道而是见死不救,看见车来了,反而李x 兵自己冲入车道?五是在下雨天的深夜23点在车行道上嬉闹,趴在车行道上等死属于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规定。本次交通事故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人死有四因:何时、何地、何因、何果?就本案而言李-冰死亡的结果发生在2014年9月30日雨天深夜23点国庆前夕、发生地点在进入县城入口两边是经营门市的斜坡道上、死亡原因之一是男女争吵后想不开趴在行车道上自寻死路而李x兵既不报警也不将李-冰拖离行车道,眼巴巴看着李-冰被过路车辆压死。如果不是前述原因,会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吗?本次交通事故真是害人害己,全国首例特殊的交通事故。所以,根据李-冰死亡的前四因素,李x兵应当对女友李-冰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由于李-冰和李x兵深夜在车行道上嬉闹、站卧的严重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熊勇“因观察不足,临危处置不力”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所以,熊勇认为交警这一认定事实清楚,但所结论熊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冰、李x兵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实属结论颠倒,熊勇大呼冤枉。当初收到认定书时本想申诉,考虑到用保险赔付取得死者亲属谅解可以判缓刑,加之自己在外打工时间匆忙,所以没有申诉。后因保险公司没有按照安岳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赔偿给死者亲属,死者亲属虽然写了谅解书也不愿意提供给司法机关。结果,熊勇在支付了李小兵全部住院治疗费7万多元后被判刑八个月,所以熊勇及其亲属想不通。熊勇表示将保留对交警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申诉。
三、本案属于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交警认定书认定,由于本案三人各自的违法行为即李冰李小兵在车道上嬉闹站卧、驾驶员熊勇观察不足处置不当三人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两个结果。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及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有关“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规定和第三条有关“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规定:第一李x兵最少应当对李-冰的死亡承担30%左右的民事法律责任;第二李-冰至少应当对李x兵的受伤承担30%以上的民事法律责任;第三在二人各自总金额内扣除前述赔偿费后剩余部分损失费再由熊勇、李-冰、李x兵三者按照交警认定的主次责任分担。这样,熊勇可以考虑承担剩余损失部分费用的55%,李-冰及李x兵各承担剩余部分损失的45%
四、二原告分别在诉状上要求赔偿596040.50元、222441.12元=(143111.38元+79329.74元【熊勇已支付住院治疗费】),其中,一根据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熊勇承担了刑事责任,李-冰亲属的精神抚慰金30000元和李x兵的精神抚慰金3600元不属于本案赔偿范围;二死者亲属的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处理后事人员误工费最高为3000元,原告多列4500元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三交通事故发生在2014年9月30日,计算死者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者的安葬费基数应当适用2014年5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赔偿基数标准,不应当使用2015年5月1日以后公布的赔偿标准。死者的尸体是由交警处理的,请法官考虑是否还需要熊勇支付丧葬费?
五、关于死者死亡的各项赔偿金的计算:
1、死亡赔偿金:447360元=22368元/年X20年(2014年标准)
2、被抚养人死者母亲潘X(72岁,实际是73周岁)生活费0---22880.2元=16343元/年X7年/5人(根据社区或社保局证明,如果潘x 有退休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关“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规定,不享受被抚养人生活费。
3、安葬费41795元的一半20897.50元(应当是2014年标准,因为是刑事案件,安葬费是否是交警队支付)。
4、处理后事人员交通费食宿误工费3000元。(见发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以上各项赔偿费之和,扣除李x兵对李-冰死亡应当承担的比例30%以上,剩余70%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李-冰后再由熊勇承担余额55%。
六、关于李x兵的赔偿金计算:
1、住院治疗费79329.74元;2、护理费126天X60元=7456元
3、营养费126天X15元=1890元;4、生活补助费126天x 20元=2520元
5、误工费226天X60元=13560元(按照法定天数偏高)
6、交通费360元(家在县城);7、残疾赔偿金24381元X20年X12%=58514.4元。(是农村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8、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一次女可享受;二长女是否满18岁是否享受请法院审查;三(根据社区证明,如果原告父母是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应当有退休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关“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规定,李x兵父母不应当享受被抚养人生活费。【注意四位抚养人的户口本和社区证明有无生活来源、是农村居民还是农转非居民)
9、后续治疗费应当是6000元--8000元。治疗后在医疗保险处还可以报销一定比例;10、鉴定费800元.。(10级伤残无残疾辅助费)。
以上合计费用扣除李-冰应当对李x兵的赔偿比例30%左右,剩余70%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给李x兵后由熊勇支付余额的55%给李x兵,李x兵自己承担45%。
熊勇已经支付李x兵住院治疗费79329.74元,品迭,李x兵应当退给熊勇人民币x 元
七、因为熊勇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死者亲属的赔偿金以及李x兵受伤的赔偿金,应当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额内支付。其中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熊勇垫付的部分住院治疗费。
综上所述,本案是由于李-冰、李x兵违法在先,由三人分别的违法行为互相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特殊交通事故,故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认定各自的责任比例依法判决。支持本代理人的上述代理意见。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熊勇的委托代理人胡代国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