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1em]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政府私自将张秀春,蔡陵华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楼1单元2号建筑面积为65.3平方米的住房出售给商人曾光,曾光向塔水政府交纳了住房营业税5%,土地增殖税2%,房租转移费35%,契约税4%,房屋中介费3%. 曾光便将张秀春,蔡陵华的房子改建出租给他人使用至今. 塔水政府收取曾光的房租转移费究竟是个什么费用?(房管所登记的 塔水镇华兴街41号楼1单元2号房屋的户主至今都是蔡陵华,张秀春) ,塔水政府凭什么收取曾光的房屋中介费?难道塔水政府不是纳税人供养的政府机构,而是凭着暴力赚钱的房屋中介机构!
1999年,蔡凌华作为原四川省绵阳市安县(现为安州区)塔水中学的教职员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了一直居住的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楼1单元1楼2号教师住宿楼,建筑面积为65.3平方米的住房,并缴纳了购房款,妻子张秀春为房屋产权共有人。1999年由学校统一办理房屋产权证。1999年12月10日,安县人民政府向蔡陵华颁发了安 房权证 县房监 字第 0031108—14号房屋所有权证。不知什么原因,当时办理产权证的总务处主任陈彦明未告知蔡陵华,也未将产权证给予蔡陵华。作为学校的炊事员,因学校食堂承包给外人,便停薪留职,与妻子出外谋生。塔水镇政府在此期间将蔡凌华所购房屋转卖给房地产老板曾光。2000年,学校告知蔡陵华说学校要拆迁,要蔡陵华一家暂住到塔水镇镇山寺。2014年,妻子张秀春在偶然的机会,得知其购买的住房的产权证,在1999年就办了下来,张秀春马上询问当初办证的陈彦明(陈彦明早在2008年就调往沸水中学当校长),陈彦明才慌慌忙忙的叫张秀春到其家中取得了房产证。同时,张秀春才得知所购房屋被一个叫曾光的人占有了。于是,张秀春诉讼至法院,要求曾光归还所占房屋,安州区法院塔水法庭三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曾光理直气壮的说其购买的张秀春的房子,是在塔水镇政府处购买, 并向塔水镇政府交纳了住房营业税5%,土地增殖税2%,房租转移费35%,契约税4%,房屋中介费3%. 并出具了在政府处购房的收据。
这样偷买偷卖真是有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