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重申领导干部不准私自驾驶公车和公车私用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会东县;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2日;
文件编号:川纪发〔2001〕3号
各市、州委、纪委,市、州人民政府、监察局,省级各部门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省直工委、纪工委,省企业工委、纪工委: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严禁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和公车私用的规定》(川纪发[1998]22号)下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领导重视,贯彻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是,有的领导干部擅自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有的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有的无视交通规则,违章驾车;有的公车私用,甚至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这些问题的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班子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经省委同意,现重申和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各级干部的纪律和法律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严格禁止动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三、严格禁止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领导干部在乘坐公务用车过程中,要驾驶员将车交由自己驾驶的,以私自驾驶公车论处。
四、严格禁止公车私用。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严格禁止使用公车探亲访友、度假休闲等。
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检查监督,严格执纪,严肃查处违规者和有关责任人。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屡犯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私自驾驶公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恶劣影响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中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中的副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科级及其以上干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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