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友谋被拘押案虽然已经过去了
8个多月,但至今还没有了结,是李友谋与袁彪前世有冤还是与南充公安今世有仇? 李友谋、袁彪、南充公安的前世今生还会继续下去吗?
转帖 2012年1月后,网上多次出现袁副院长“偷情贴”,应原五洲食品公司股东吴×的要求,李友谋于2月15日转发了该帖,当天,市公安局在没有传唤证的情况下传唤了李友谋。转帖仅仅存留了几小时后即被删除,这本来是一件及其平常的事件,也未造成什么后果,“偷情贴”所涉当事人袁彪也没有举报李友谋,南充公安也并无打算处罚李友谋。后来,李友谋认为帖子在网上存在了这么多天,也没见人出来辟谣,自己只是复制转发,为什么就被调查了?18日上午找到几个网友告诉了自己的经历,有网友告诉他,南充公安在没有传唤证的情况下传唤,程序有问题。第二天下午,李友谋在南充论坛发了《向广大网友求助,希望广大网友关注》的帖子。2月28日公安局嘉陵分局以涉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传唤了李友谋。3月1日,公安局叫李友谋去取回了被扣押的电脑,李友谋认为事情已经过去,于是给网友“莽娃儿”去了一个电话告知此事。但是令李友谋没有想到的是,这个电话后,公安局将李友谋送进了拘留所,拘押5天。其处罚的理由是李友谋为“偷情贴”原帖发帖人。
行政复议 李友谋不服处罚决定,4月5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判决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与此同时,在网上发帖称公安机关处罚之前没有履行调解程序,没有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请示,其处罚决定违反了公安部通知规定。复议期满后,复议机关以案情复杂为由,延长了复议期一个月。2012年7月6日,复议机作出复议决定书,认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驳回李友谋复议申请要求,复议决定书中引用了袁彪不同意调解的笔录和纪委关于袁彪事件的调查结论,并称李友谋未对“偷情贴”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在行政复议决定书没有出来之前,李友谋就复制了嘉陵分局报给复议单位的全部案卷资料,发现其中并没有袁彪不同意调解的笔录等资料,显然,复议决定中引用的关于袁彪不同意调解的笔录是后补的假证。复印的案件材料还显示有许多严重程序违法事实,比如没有履行调解程序,没有告知处罚幅度,没有立案,没有报案人,没有向上级机关报告等,李友谋在网上公布了部分事实。
一审 李友谋不服行政复议结论,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南充公安嘉陵分局违法,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同时提出了要求调取举报袁彪包养情人、偷情的光盘和纪委调查结论。申请被一审法庭以“与本案无关”为由驳回,不予调取;李友谋提起行政复议,称在处罚李友谋的时候,被告引用了调查结论,并指控李友谋未对“偷情贴”反映的内容未进行核实,说明本案与纪委的调查结论相关。如果调查结论与本案无关,那被告用与本案无关的调查结论来处罚原告就没有事实依据,就是不合法的处罚。但是,李友谋的复议申请被一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
在一审中,被告提交了行政答辩状和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在行政复议期间提供的“12项31页”;而第二组是在行政复议之后收集的或是在行政复议中没有提交的证据共“8项18页”,在第二组证据中就包括《报案材料(袁彪1月13日)》、《袁彪不同意调解的询问笔录(2月24)》等。按照法律规定,这些证据不能够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在答辩状中南充公安嘉陵分局正式认定李友谋是“偷情贴”原帖发帖人。并引用纪委的调查结论来说明李友谋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侮辱了袁彪。从而改变了事件的性质,把李友谋转帖说成是原帖的发帖人。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还暴露了公安和院长联合制作假证,构陷李友谋。同时,更多的实体和程序违法的事实被暴露出来。李友谋委托代理人写出了《李友谋代理词》递交到一审法院,并发表在网上。主要理由:
本案在被告处没有立案;
认定原告是原帖发贴人是荒诞、无稽之谈,据此所作的处罚决定无法律依据;
被告处罚原告所依据的证据与本案无关,处罚原告没有事实依据;
市公安局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将案件移交被告处理,违反了法定程序;
被告以“违法嫌疑人”为由对原告进行处罚,于法无据;
先拘押原告,后才有“报案”,被告的处罚决定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袁彪没有举报李友谋;
原告没有侮辱袁彪的事实,被告也没有调查、核实袁彪是否有“偷情贴”所反映事实,反而以原告没有对偷情贴“核实”、侮辱了袁彪为由处罚原告,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未告知拟处罚的幅度是无效的行政处罚行为;
《袁彪2月24日笔录》等是不合法证据;
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决定未通过治安调解程序,其行政处罚无效;
对原告的两次传唤是非法传唤;
一审开庭后,原告提出,按照《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四条规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被告出庭应诉人应该是嘉陵分局局长张晓天和办案民警滕林江、魏丹。让代理人廖×与左××出庭是违法的。但是审判长不予理睬。当审判程序进行到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环节时,李友谋代理律师和李友谋两次申请审判长回避,其理由是不能够公正的执行法律。后经法院院长裁定,不同意审判长回避,审判继续进行。
法庭辩论中,原告方阐述了代理词中的理由。并且特别强调,被告明知李友谋是转帖,而将其认定是原贴发帖人,公安与袁彪联合制作不同意调解的笔录是对原告的构陷。还对被告的第二组证据提出了质疑,指出是不合法的证据。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被告只是在程序上有瑕疵、被告不需要重复报案、袁彪的报案材料之所以说有组织结论,是后来听他人说的;对报送证据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只能够报送一个案卷的证据。对被告将李友谋说成是原“偷情贴”发帖人的事实,没有发表辩论意见。
一审法庭判决: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原告恶意转帖,侮辱他人的事实成立;被告在受案后未经调查就作出处罚决定,行政程序违法,撤销被告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 李友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到广安中院。
在二审中,李友谋又两次提出调取举报袁彪包养情人和偷情的举报光盘以及纪委调查结论的申请,同样,被法院以与本案无关为由不同意调取。李友谋还提出公开开庭审理的请求,被法院以“由于你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已决定不予调取,不存在开庭对其质证的问题,因此,本院决定不开庭,”。广安中院是以不同意调取证据为由不同意开庭的,显然是以一个错误的决定来为第二个结论作为理由,在逻辑上是非常可笑的。
二审中,李友谋(上诉人)递交了上诉状。
对于李友谋的上诉理由,被告(被上诉人)公安局嘉陵分局没有提交答辩状。
李友谋二审的上诉理由是:
法院副院长袁彪报假案,被上诉人(公安局嘉陵分局)未调查;
市公安局非法传唤上诉人;
市公安局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将案件移交被上诉人处理;
被上诉人没有立案;
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8项18页”这个案卷证据是假证或无效证据;
被上诉人篡改在行政复议中提交的“卷内目录”;
第三人袁彪、杨蓓没有报案,没有举报李友谋;
袁彪不同意调解的笔录是市公安局与袁彪配合制作的后补的假证;
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为“偷情贴”原发帖人从而处罚上诉人是滥用职权,是对上诉人的构陷;
袁彪偷情事实成立;
假设上诉人侮辱了他人,被上诉人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进行调解程序、没有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幅度、其处罚行为无效;
被上诉人先拘押上诉人而后制作假报案材料;
一审中,被上诉人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未出庭应诉,让律师出庭违反法律规定;
一审没有第三人应诉,属遗漏诉讼主体,违反法定程序,其裁判结果违法;
判决书刻意回避了对证据的质证过程,没有对被上诉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一审法庭对被上诉人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违法没有进行全面审查;
判决书把被上诉人滥用职权对上诉人构陷的行为说成是程序违法问题,是对被上诉人的偏袒。
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的结论是自相矛盾、荒谬的结论;
二审法院对李友谋提出的上诉理由,在判决书中大部分没有进行回答。最后的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亮点 但是,二审法院也有“亮点”,即二审判定了下述事实:“被上诉人是否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进行调解和告知上诉人处罚的幅度的问题。由于前述两个问题均属于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性问题,而一审判决已经对被诉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了程序违法的认定”。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对一审认定的“程序违法”进行了解释,把未进行调解和未告知处罚幅度认定为程序违法。 为后面公安嘉陵分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定了调子。
根据以下法律规定,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不依照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第二条: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第二条:对于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通过治安调解。
思考 是谁,将一起简单的治安案件办成了一起栽赃陷害的案件?本案中,公安非法传唤李友谋;袁彪没有举报李友谋而公安处罚李友谋;栽赃陷害李友谋为原“偷情贴”发帖人;公安、法院院长制作假证据、假报案、假立案、篡改证据、先拘押后编造案卷材料……,这是为什么?
本案存在全面的严重实体和程序违法,且由于本案“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区法院和中院为什么不直接判被上诉人违法行政?还要将案件转回嘉陵公安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正义无处不在,它尤其在看似各种权力可以绝对主导一切的地方存在着,刚审判了的王立军案,还有中国很多有权有势者的最终落马都验证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一社会深层逻辑和规律。
李友谋:袁彪院长为什么要做伪证害我?不管袁彪背后有多大的保护伞,我的问题不解决,我决不罢休!
李友谋、袁彪、南充公安的前世今生还会怎样继续下去?